征地款的發(fā)放原則是先補款后征地,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征地款等各項費用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的3個月內(nèi)全額支付。
國家為建設需要而征收土地,會根據(jù)被征土地的原始用途給予一定的補償,任何挪用、侵占征地款的機關、單位或個人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當村上不給征地款時,被征地人可以向當?shù)卣畽C關(土地管理部門、黨委機關等)進行舉報、控告、投訴,并要求進行賠償,若相關部門處理流程及結(jié)果不符合被征地人的預期,或者政府機關不履行其職責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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