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是根據我國婚姻法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根據財產的性質、取得方式和雙方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來確定。
首先,對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根據夫妻雙方協(xié)議或者根據法院裁決進行平等分割。這包括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財產。
其次,對于個人財產,包括離婚前雙方各自財產以及婚后個人努力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歸各自所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中起到了對夫妻共同財產貢獻度的作用,或者是為了婚姻和家庭的需要而使用個人財產的,法院有權決定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另外,還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離婚的一方曾經從另一方的財產中取得財產權益的,離婚時應當對這部分財產進行補償。這包括婚前一方從婚后一方的財產中獲取的財產權益,以及婚后一方向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增加的程度。
總之,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是一個比較復雜和敏感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無法就財產分配達成一致,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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