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個人財產的劃分主要根據婚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在離婚時,配偶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開處理。
首先,配偶個人財產是指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中由一方單獨所有或者以單方名義登記的不動產、股權、儲蓄存款、債權、文物、債務、著作權等財產。離婚時,配偶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受離婚影響,一般不需要進行劃分。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xù)期間中由雙方共同勞動、共同積累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存款、投資收益、家庭日常用品等。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劃分,包括公平原則、協議原則、合理溝通原則。
具體劃分方式有以下幾種:
1. 協商劃分: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自主決定共同財產的劃分方式和比例。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可以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協議書。
2. 司法裁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財產分割,并請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決。
3. 審查、調解: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法院會進行物品清點、估價等工作,并進行協調調解,以尋求婚姻財產的公平分配。
總體而言,在劃分離婚個人財產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綜合考慮的原則,根據雙方財產狀況、婚姻存續(xù)時間、家庭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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