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過了時效,即原告或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申請,就會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這意味著原告或申請人不能再以時效性為理由繼續(xù)追究訴訟或申請的效力。
股權糾紛過了時效后,法院將不再受理相關案件,并且無法對過了時效的股權糾紛做出法律認定或裁決。相應的權益和請求將無法得到法庭的保護和救濟。此外,已經失去時效的一方也無法再提出需要時效為前提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過了時效的股權糾紛對于原告或申請人而言是一種損失和失去機會,他們可能無法繼續(xù)追求自己的權益,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而對于被告或被申請人來說,過了時效則意味著不再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無法再追究訴訟責任。
因此,對于股權糾紛的當事人而言,要注意相關的訴訟時效期限,及時采取行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時效性問題而失去追求法律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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