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被告一般被要求到法庭出席。被告的出席是為了確保雙方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公正地發(fā)表觀點,并以自己的方式解釋和辯護。此外,被告的出席還有助于法庭了解雙方的立場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判決。然而,如果被告不到庭,可能會導致一些不利的后果,如缺乏被告的陳述和辯護,甚至可能會導致對被告的不利判決。因此,如果被告收到法庭傳票,應當按時出庭,或者在無法親自出庭的情況下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請求推遲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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