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應(yīng)當由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yīng)當由雙方共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分居地和共同居住地距離較遠、配偶有下落不明等情況,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此,離婚訴訟的異地受理是允許的,但具體是否受理還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當事人在選擇訴訟地時,應(yīng)當綜合考慮雙方居住地和方便舉證等因素。如果當事人確實需要異地受理離婚訴訟,可以向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請異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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