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法院傳票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送達:
1. 個人送達:法院可以直接將傳票交給被傳喚人的本人。如果被傳喚人不在戶籍地址,可以通過將傳票交給其家人或親屬來完成送達。
2. 郵寄送達:法院可以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等方式將傳票郵寄給被傳喚人的戶籍地址或其他可聯(lián)系到的地址。被傳喚人簽收后即視為送達。
3. 公告送達:如果被傳喚人的住址不明或無法聯(lián)系到其本人,法院可以通過報紙、公告欄等途徑發(fā)布傳票,公告送達后即視為送達。
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離婚訴訟時,法院會根據(jù)被傳喚人的具體情況和案情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法院都會確保傳票能夠順利送達,并留有相應的送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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