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遍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經濟糾紛的車輛不可以由車主或相關人員自行開走。當車輛涉及經濟糾紛時,例如欠款、拖欠租金、未完成分期付款等情況,往往存在法律糾紛,而車輛會被視為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此情況下,車輛的擁有權,并未完全轉移給扣押方,但車輛的使用權通常會受到限制。車主如果未經扣押方同意自行開走車輛,可能會被視為侵犯扣押方的合法權益,從而增加相關法律風險和責任。因此,當車輛發(fā)生經濟糾紛時,應尊重法律程序,與相關方進行合法糾紛解決,以確保合法權益的實現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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