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經濟糾紛時,通常是先發(fā)函再立案的。發(fā)函是為了與對方溝通,了解其觀點和意愿,并嘗試解決糾紛。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或對方不回復函件,雙方可能會考慮將糾紛提交給相關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立案。通過先發(fā)函再立案的方式,可以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盡力縮小雙方的分歧,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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