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開庭時,一般情況下,被告人是有權出席的,但并不是必須出席。被告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親自出庭,如果不出庭,可以由辯護人代理出庭。然而,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法庭有權決定延期審理或者強制傳喚被告人。
對于作為原告的個人,一般不需要出庭,由起訴方(律師或檢察官)代替出庭,并向法庭陳述起訴事實和證據(jù)。
總之,在刑事案件開庭時,被告人可以選擇是否出庭,而作為原告的個人往往由起訴方代理出庭。無論被告人還是原告,都可以根據(jù)個人情況和案件需要,決定是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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