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貸人和供應商就被稱為債權人。他們一般是給一些公司貸款或者是為一些公司提供了存貨的物資和設備。那么作為債權人,他們最關心的可能就是是否能夠及時的得到貸款的本息和收到借出的貸款。
在曾經(jīng)的羅馬法中,債是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債權債務原則上是不能進行轉讓的。但是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以及交換關系的日益復雜。債權債務逐漸開始可以轉讓,也就是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是去履行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劃分則是根據(jù)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來區(qū)分的,并且是在絕對的情況下進行的。在大多數(shù)的債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擁有兩種角色,即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他們可以享受權利,但同時也需要承擔義務。
債權人是有免除債務的權利的。也就是說債權人是有權利選擇放棄自己的債權,同時合同關系和其他債的關系也就隨之銷毀。但是關于免除債務的性質卻有兩種學說。
一種是認為免除債務也就是等于免除契約。他認為債的關系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僅代表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同時債權人選擇免除債務是一種恩惠,但是恩惠不能濫施于人。
另一種學說就是免除債務,只是債權人拋棄了債權的單方面的行為。因為免除債務是債務人得到了權益,所以沒有必要征得對方的同意。還有就是如果免除債務一定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那么如果債務人不同意就等于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同時債務的免除是一種沒有原因的行為。一種無償?shù)男袨?,意思是說當債權人選擇免除債務以后債務人并不用對這個行為作出相應的代價。同時債務的免除更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也就是無論是書面,口頭,默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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