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原告一詞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準確。刑事案件中并無原告和被告的概念,而是以"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的形式存在。公訴機關是指擔負起訴職能的機關,如檢察院。被告人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有違法行為的一方。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權選擇聘請辯護人,這是他們根據(jù)法律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不能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例如經(jīng)濟困難,或者一些特殊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法院指定辯護人。這是為了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得他們能夠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對待。
然而,公訴機關則沒有這樣的權利。公訴機關是由專業(yè)的檢察官組成的,他們的工作就是調(diào)查案件,收集證據(jù),起訴犯罪嫌疑人,他們自身就是法律專業(yè)人士,因此無需聘請辯護人。在法庭上,檢察官負責向法庭提出公訴,說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提出合理的刑罰建議。
因此,我們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沒有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權聘請辯護人。這種規(guī)定旨在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他們得到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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