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沒有明確的最低金額限制,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受理任何金額的經濟糾紛案件。無論是金額很小的經濟糾紛,還是金額很大的經濟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然而,實際操作中,法院對于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金額設置了一些指導性標準。按照一般的實踐,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糾紛案件一般被認為是小額經濟糾紛案件,由基層法院處理;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糾紛案件一般被認為是一般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法院處理;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糾紛案件被認為是重大經濟糾紛案件,由高級法院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這只是法院在實踐中對于經濟糾紛案件金額的參考標準,并非硬性規(guī)定。實際情況還需根據具體案件中的法律規(guī)定、事實權利關系等因素綜合考慮。
總之,法院對于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金額沒有明確的最低限制,可以受理任何金額的經濟糾紛案件。金額小的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處理,金額大的糾紛案件由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還需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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