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糾紛所涉及的個人權益是具有相對性質的,因此,只有當事人才能親自提起訴訟并代理提交相關訴訟資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進行訴訟活動,包括起訴、答辯、提供證據(jù)、進行口頭辯論等。因此,離婚家屬并不能代替離婚一方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包括提交訴訟資料。
在離婚案件中,只有離婚一方才能作為原告或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或進行答辯。離婚家屬只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并不能代替離婚一方進行法律程序中的訴訟活動。
離婚訴訟的主張方和被告方均需提交相關的訴訟資料,如訴訟請求書、證據(jù)、辯護意見等。這些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和可信度。離婚家屬代替當事人提交訴訟資料可能導致資料的失真或爭議的發(fā)生,從而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和公正判決。
總之,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家屬無權代替當事人提交訴訟資料。只有當事人才具備代理提交訴訟資料的權利,確保訴訟活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如果離婚家屬需要進行訴訟活動,應該委托代理律師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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