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證的處理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內共同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發(fā)生離婚,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證需要進行更名。
首先,一般情況下需要通過法院來做出關于房產證更名的裁決。離婚雙方應向法院提出申請,注明房產證更名的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證據,如離婚協(xié)議、財產清單等。法院會根據離婚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確定房產證的歸屬方并決定更名事宜。
其次,一旦法院做出房產證更名的判決,離婚雙方需要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手續(xù)。首先,雙方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包括法院判決書、房產證原件、雙方身份證等。然后,雙方可以前往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構會核驗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確保申請人的身份和歸屬情況。最后,登記機構會進行房產證的更名操作,將夫妻一方的名字從房產證上刪除,并將另一方的名字添加上去。
此外,還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況。如果共同擁有的房產是通過貸款購買,而貸款仍然存在的話,需要與銀行進行溝通,確保貸款事宜得到妥善處理。另外,如果離婚雙方之間沒有達成一致,對于房產證的歸屬產生爭議,可能需要進一步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解決。
總之,在進行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房產證的更名是通過相對復雜的手續(xù)來實現的。離婚雙方需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審判程序,并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后,及時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手續(xù),以確保房產證的正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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