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了解到的法律規(guī)定,訴訟離婚是可以在外地辦理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規(guī)定為:原則上按照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者雙方協議選擇的地點確定。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如果夫妻一方起訴要求離婚,原則上可以選擇自己所在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原告如果認為在外地提起訴訟對自己更具有利益,可以選擇在外地辦理離婚案件。
其次,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可以商定在外地辦理離婚案件,如果達成一致,則可以選擇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xù)。
最后,如果夫妻雙方住所地存在爭議,或者在其他情況下,也可以通過申請變更管轄權來選擇在外地辦理離婚案件。如果對于某個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存在爭議,一方可以向該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更改管轄,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將案件移交至另外一個地方辦理。
總結來說,訴訟離婚是可以在外地辦理的,具體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地方提起訴訟。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法律的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選擇外地辦理離婚案件時,可能會面臨一些不同地方司法實踐的差異,對案件的處理可能會有些不同。因此,在選擇外地辦理離婚案件時,也需要考慮當地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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