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侵占罪在我國刑法中被稱為單位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侵占公私財物罪。該罪名適用于單位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員侵占公私財物的情況,是我國刑法對經濟糾紛的一種特殊犯罪形態(tài)。
經濟糾紛侵占罪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兩個必備條件:一是被犯罪行為人是單位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員;二是該行為人侵占了公私財物。
首先,被犯罪行為人是單位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包括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其他責任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出納、經理等。只有這些身份的人員才能構成這一罪名。
其次,行為人必須侵占了公私財物。所謂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屬于單位或他人的公私財物據為己有。侵占財物的方式可能包括挪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
最后,要判定經濟糾紛侵占罪是否成立,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其他因素,如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侵占的數量、性質等是否構成犯罪的要件。此外,對于依法支付欠薪、賠償金、違約金等糾紛的行為人,一般不認定為經濟糾紛侵占罪。
綜上所述,經濟糾紛侵占罪成立與否要根據是否符合單位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了公私財物這一條件來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案件的具體事實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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