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刑事案件指的是犯罪行為比較輕微,并且對社會影響較小的案件。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訴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那么對于輕微刑事案件是否會公訴,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公訴權的獨立行使原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力量的機關,行使的檢察職權獨立于司法職權。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于情節(jié)惡劣、危害較大的案件有絕對的公訴權。但對于情節(jié)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檢察機關是否行使公訴權,就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其次,具體案件的社會影響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會綜合考慮案件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的人身權益等因素,進行評估判斷。如果案件對社會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或者涉及到公共利益,可能會被認為需要公訴。
再次,被害人的申請或者投訴。如果被害人是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并對案件有強烈的追究訴訟責任的意愿,公訴機關通常會考慮到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并根據(jù)被害人的申請或者投訴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公訴權。
最后,社會輿論的影響。如案件引發(fā)了較大的社會關注,并且社會輿論普遍認為應該追究犯罪責任,公訴機關可能會考慮到維護社會公正與穩(wěn)定的需要,決定行使公訴權。
綜上所述,輕微刑事案件是否會公訴,取決于具體案件的情況以及對公訴機關來說是否有必要追究犯罪責任。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公訴機關在輕微刑事案件的公訴決策上,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因素,做出全面、公正、合理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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