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一方在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前或者訴訟期間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這一程序被稱為“管轄異議程序”。
具體來說,經濟糾紛管轄權異議的訂立過程如下:
1.當事人提出異議: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之初或者在法院已經立案后,但尚未進行實質審理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異議需要書面形式,并且要說明異議的理由。
2.法院審查異議:法院在收到管轄異議后會對其進行審核。法院會核實異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補充的材料、證據或者意見。
3.聽證會: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是為了進一步了解當事人的意見和爭議的實質問題。如果聽證會對異議的裁決具有重要影響,法院也可以聽取其他證人證據。
4.裁定:法院會就管轄異議進行裁定。裁定可能包括駁回異議、部分接受異議、或者將異議提交上級法院決定等。法院的裁定對當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
總體來說,經濟糾紛管轄權異議的訂立程序相對較簡單。當事人只需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即可。通過管轄異議程序,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確保案件在正確的司法管轄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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