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但調解并非強制性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具體情況,采取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盡力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和解決爭議。調解的目的是通過和解、調和雙方矛盾,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然而,如果當事人之間矛盾深重,不愿意調解或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判決離婚。因此,離婚訴訟法院可以調解,但調解是否成功取決于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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