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離婚訴訟一般需要適用公告程序。具體情況包括: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拒絕收受訴訟文書、當事人共同約定離婚但一方不履行或者經(jīng)過兩年協(xié)議離婚仍不離婚、過問離婚生活的家庭成員明確要求公開審理等。在這些情況下,離婚案件需要在法院指定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滿后方可進行離婚審理。公告程序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夠及時獲悉離婚訴訟的相關(guān)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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