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收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依法取保候審時所進行的一項程序。嫌疑人應在被取保候審時向公安機關提供一些個人材料,以作為取保候審收據的憑證。具體操作如下:
1. 填寫收據表格:嫌疑人要填寫一份取保候審收據表格,包括個人基本信息、案件相關信息等。確保填寫準確無誤。
2. 提供個人材料:嫌疑人還需要提供一些個人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營業(yè)執(zhí)照等。公安機關會對這些材料進行核實和記錄。
3. 簽字確認:嫌疑人在填寫完表格和提供個人材料后,需要在取保候審收據上簽字確認,表示同意取保候審,并承諾遵守公安機關的各項規(guī)定。
4. 保留副本:嫌疑人應保留一份取保候審收據副本作為個人的憑證。如有需要,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憑證。
總之,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時,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填寫表格、提供個人材料,并在取保候審收據上簽字確認,保留一份副本作為憑證。這樣可以確保個人權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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