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取保候審是一項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強制措施,即對由于犯罪嫌疑人無法取得拘留或逮捕的條件但仍需監(jiān)控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限制自由活動的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且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權聘請辯護人辯護,如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辯護人,法院應當及時指定辯護人。所以,取保候審需要批準律師的加入,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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