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教師不具備給刑事案件提供擔保的資格和權限。在刑事案件中,擔保一般是指被告人的近親屬、雇主等對被告人的行為負責,以確保被告人能夠按時出庭接受審判,不逃避法律責任。教師在被告人的近親屬、雇主等身份之外,沒有法定的權力進行擔保。擔保權力一般由法院或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人員擁有,包括法官、律師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有例外情況存在,但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和案件情況來確定。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教師是沒有資格給刑事案件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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