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請求取保候?qū)?。取保候?qū)徥侵冈谂袥Q生效但未執(zhí)行前,對被告人進行臨時監(jiān)視和限制,以確保被告人不逃避刑事追究的一種措施。
要取保候?qū)?,被告人或其辯護人需要向判決生效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擔保人、保證人或支付一定的保證金。法院會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并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qū)彙?/p>
一旦取保候?qū)?,被告人需履行法院下達的一些限制和監(jiān)視要求。如有違反要求,法院可以撤銷取保候?qū)?,并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收監(jiān)。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將重新審理案件。在上訴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不會執(zhí)行判決,被告人可以繼續(xù)申請取保候?qū)彙?/p>
總之,要取保候?qū)徯枰裱沙绦?,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會根?jù)具體情況做出判斷。上訴也是被告人保護自己權(quán)益的一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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