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征遷過程中補償原則是先補償后搬遷。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第25條中第4款表明,在征遷過程中征用土地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在進行征地賠償和安置方案的頒布之日起之后的三個月內就需要全部支付。也就是說在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的,三個月之內就可以拿到拆遷的補償款。
同時在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的時候,協(xié)議中會提到關于補償款支付的日期或者是必須在某一期限內進行支付,那么在協(xié)議簽訂完成以后,拆遷方就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內將補償款全部支付完。
在現實的拆遷過程中,在沒有拿到拆遷款之前,也不要輕易的搬離拆遷地。因為如果過早的離開拆遷地,可能會發(fā)生拿不到補償款或是補償款和合同不符的情況。
所以如果遇到很久都沒有拿到拆遷的補償款,甚至是已經超過了規(guī)定的期限,那么被拆遷方就應該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及時的將款項支付到位。
我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也對拆遷補償款的相關事項作出了說明,其中也明確指出,在簽訂補償協(xié)議以后,拆遷方如果沒有及時的履行補償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義務,那么被拆遷方就可以以此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拆遷的補償款是在房屋還沒有拆遷之前,但是簽訂了拆遷協(xié)議之后就可以拿到的。而補償款的支付期限就是三個月之內。而且拆遷補償款的補償并不存在多次或者是分期之類的方式,都是一次性補償到位。如果對方在拆遷之后,依舊沒有將補償款支付,或者是以理由推脫,沒有支付全部的補償款,那么被拆遷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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