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原則上需要依法進行公平合理的劃分,其中主要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1. 婚姻關系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獲得的財產,例如共同購置的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jù)貢獻原則進行劃分。貢獻原則即參考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財產貢獻程度來劃分。
2. 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是指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之前已經具備的個人財產,例如一方在婚前已經購置的房產、車輛、股票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除非婚前另有約定,個人財產屬于離婚后個人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
3. 贍養(yǎng)權和財產劃分的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如果一方負責贍養(yǎng)未成年子女或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可以適當調整財產劃分的比例。在決定財產劃分時,法院將考慮到贍養(yǎng)權的問題,并確保對無法自行生活的子女給予足夠的經濟保障。
4. 特殊情況下的財產分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可能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例如,一方因婚姻期間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而導致傷害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可能會獲得更多的部分財產賠償。
總之,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公平合理的劃分,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的生活權益。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xié)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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