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并對財產進行重新分配。一般來說,這一年的期限被視為限制復議期。在這一年內,被判決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并對財產分配提出異議。
然而,對于財產爭議的離婚案件來說,法院有權在一年的限制復議期內進行財產分配,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即使超過一年的期限,如果情況特殊,法院仍然可以考慮當事人的申請并進行再分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申請時效期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離婚后兩年內未對財產分配進行申請,將失去再次申請的權利。超過兩年的期限,即使當事人仍對財產分配有異議,也無法再次向法院申請進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復議期和申請時效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限制復議期是指在判決生效后一年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而申請時效期是指離婚后兩年內,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分配。
綜上所述,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申訴財產并進行重新分配。然而,超過兩年的期限,將失去再次申請的權利。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酌情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并進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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