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管轄權是指法院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的權限。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可以由原告管轄,即起訴一方可以選擇將離婚案件提交至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法院進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則和規(guī)定:
首先,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一般原則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因為婚姻關系通常是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地方產生和維持的,因此,離婚案件的爭議往往與被告所在地的法律關系更為密切。同時,這也符合司法審理的便民原則,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其次,原告和被告可以協(xié)商選擇其他有合適條件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如果雙方有共同約定的,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沒有共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原告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婚姻關系一方共同居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此外,如果原告對起訴地法院不服,可以在起訴時提出連帶起訴請求或者提出管轄權異議,由一級人民法院決定該案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居住地址不同,且按照規(guī)定的法院管轄范圍,離婚案件不屬于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權,常常會采取協(xié)商選擇的方式,經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選擇一個合適的法院進行審理。
總之,離婚訴訟可以由原告選擇管轄權,但需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婚姻關系一方共同居所地的法院進行離婚案件的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選擇有爭議,可提交給一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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