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需要到場的人數(shù)會因情況而異。一般來說,離婚訴訟需要到場的人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雙方當事人: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是指申請離婚的一方以及被申請離婚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需要到場,并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訴求和主張。
2. 律師: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請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出庭。如果當事人選擇請律師代理,那么律師也需要到場,并代表當事人進行辯護和辯論。
3. 法官:離婚訴訟需要有法官主持審理和裁決案件。法官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并確保審判公正。
4. 法院工作人員:離婚訴訟需要由法院的工作人員提供支持和協(xié)助。他們會負責庭審的記錄、傳達會議決議以及其他庭審相關事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舉的人數(shù)并非固定,離婚訴訟的規(guī)模大小會因個案情況而異。有些案件較為簡單,可能只需當事人和律師出庭;有些案件較為復雜,可能需要多個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參與。
總的來說,離婚訴訟需要到場的人數(shù)不少于四人,包括雙方當事人、律師、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的到場是為了保證離婚案件能夠正常進行,以及確保訴訟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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