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作無罪辯護這種說法確實存在,但并不是絕對的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選擇無罪辯護、有罪認罪辯護或混合辯護等方式,根據個案情況選擇合適的辯護策略。
首先,無罪辯護是在被告認為自己無罪的情況下采取的辯護方式。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犯下指控的犯罪行為,或者他們相信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無罪。無罪辯護主要通過分析證據、證人證言和事實邏輯等方面,來證明被告的無罪。
其次,有罪認罪辯護是指被告承認犯罪事實,并自愿放棄辯護權進行辯護。有罪認罪辯護的目的是希望通過主動承認罪行,以獲得較為輕微的判決結果,如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非刑罰等。
另外,混合辯護是同時采用無罪辯護和有罪認罪辯護的一種策略。被告在該策略下一方面要求法庭繼續(xù)進行無罪辯護,另一方面又在特定條件下承認某些指控的罪行。混合辯護通常在被告認為面臨更嚴格刑罰的情況下使用,其中一些指控可能會被認罪接受,以期望其他指控會得到從輕處罰。
然而,需要意識到的是,辯護方式的選擇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在某些情況下,僅限于無罪辯護可能并不是最佳選擇,而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證據的確切性、對被告?zhèn)€人聲譽的影響等。因此,辯護律師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客戶意愿來制定最佳辯護策略。
綜上所述,只能作無罪辯護并不是刑事訴訟中的絕對說法。被告有權利選擇適合自己的辯護方式,包括無罪辯護、有罪認罪辯護或混合辯護等。最終,辯護策略的選擇應在律師和被告充分討論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被告?zhèn)€人利益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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