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律制度下,刑事案件的立案權通常由公安機關擁有。不過,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選擇自訴。自訴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一種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可以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后的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的條件是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的條件,并且在案發(fā)后六個月內沒有進行相關調查或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自訴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類似,只是由被害人作為原告提起,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的提交也有一些不同。人民法院在接到自訴狀后會對案件進行受理,進行調查、審理,并做出判決。
自訴權的設立可以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增加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訴起訴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否則可能會被駁回。此外,被害人選擇自訴時需要考慮訴訟成本和效果,需要權衡個人的利益和風險。
總之,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自訴。自訴權的設立為被害人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能夠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并提供了一種對犯罪行為的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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