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合同糾紛的管轄主要根據(jù)合同當事人的協(xié)議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來確定。例如,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管轄地,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有專屬管轄地的約定,那么糾紛應由約定的法院進行審理。
其次,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管轄地約定,或者約定的方式不明確或無效,那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的管轄一般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一是按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二是按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三是按合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四是按約定當事人自由選擇管轄法院的原則。
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還可以根據(jù)訴訟標的的金額大小確定管轄。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上按照金額大小劃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
因此,合同糾紛的管轄主要由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還應考慮其他因素,如方便訴訟、證據(jù)的獲取等。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的管轄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由法院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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