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受理地一般根據(jù)以下原則進行選擇:
1. 婚姻登記地原則:離婚訴訟應當在婚姻登記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即離婚雙方的婚姻登記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 共同居住地原則:如果離婚雙方已經離開婚姻登記地并在其他地區(qū)共同居住,可以選擇共同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 永久居住地原則:如果離婚雙方都已經離開婚姻登記地且沒有共同居住地,可以選擇按照離婚雙方的永久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 特殊情況:如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特殊情況,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其他適當?shù)氖芾淼亍?/p>
需要注意的是,選定受理地并不一定是最終受理地,當事人在起訴時提出選擇的受理地后,人民法院還需要根據(jù)訴訟實體與程序要求綜合考量確定受理地,判決雙方最終解決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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