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等相關當事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證。被告人是指被控告犯罪的人,他們在法庭受到指控后有權(quán)利進行申辯,如自辯或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證人是指能夠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jù)和信息的人,他們可以被法庭傳喚作證。被害人則是指遭受犯罪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他們可以以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提供犯罪發(fā)生時的情況和傷害程度等證據(jù)。然而,根據(jù)司法制度的不同,一些案件可能會采用書面證據(jù)或其他方式收集證據(jù),而不依賴于出庭作證。因此,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出庭作證取決于具體的情況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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