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精神病的情況是存在的,但不是非常普遍。精神病可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案發(fā)時患有某種精神障礙或精神疾病,從而導致其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判斷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精神病可能被作為辯護的理由,稱為“精神病辯護”。精神病辯護的目的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案發(fā)時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為他們不能理智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違法性,并且無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過,精神病辯護并非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會被提出,只有在有充分證據(jù)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才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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