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小產權房”就是指在農村和郊區(qū)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這類住房中,“產權證書”通常由村政府或村委會簽發(fā),或者僅是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國家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證。
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其“財產權”實際上不是合法有效的財產權。拆遷小產權房,是否正常合理補償,關鍵在于買賣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這是在小產權房在進行拆遷的時候,是否可以獲得相應的一個補償?shù)淖铌P鍵的地方,大家一定要注意。
1?!锻恋毓芾矸ā返?3條規(guī)定,小型房屋不得轉讓或出售給集體以外的第三方,即,購買后不得合法轉讓。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和處理農村私人房屋買賣糾紛中合同效力的原則研討會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合同效力基于下列無效性;第三條處理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的原則是;第一,注意判決的法律和社會影響;第二,要注意判決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我們必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2.(1)未經有關組織部門批準,集體經濟組織外部人員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果合同未實際執(zhí)行,或者買方未實際使用房屋。 (2)如果合同已經履行且買方實際使用房屋,則應通過對具體情況的綜合分析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3.買賣小產權房屋的合同有效;(1)買賣雙方均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該合同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二)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有關組織或者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合同有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后,買方應將房屋原樣退還給賣方,賣方應將所收取的價格退還給買方。(2)如果買方在使用期間對房屋或庭院進行了裝飾,重建或擴建,在房屋中,他有權擁有增加的部分。一般的處理方式是,買方將原始物品和其他物品退還給賣方,而賣方將退還該額外價值以補償買方。 (3)過失賠償。一般來說,如果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允許轉讓農村集體土地,則他應對合同的無效承擔某些責任。 (4)在拆遷中,買主不是合法所有人,不能取得拆遷補償?shù)乃袡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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