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時,通常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首先進行建設的單位需要向相關部門作出利用土地的申請,當地政府便開始征收房屋的相關流程。
其次負責征收房屋的部門需要對被征收的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房子進行現場勘查并記錄下來,還要在準確的時間公示出調查的結果。
接著負責征收房屋的部門應當依照具體情況制作出征收房屋的補償協(xié)議,還要將該協(xié)議上報給市、縣人民政府。
然后當地政府需要指派負責部門進行論證,對于補償協(xié)議不妥的地方進行修改,并且作出修改時需要聽取和采納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在聽取及采納意見的時間通常不能低于三十天。
若聽取公眾意見的時間屆滿以后,當地政府需要公示出征求意見的具體情況,還要對這些意見在參考后從而對補償協(xié)議進行修改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公示。
完成以上步驟以后,決定征收該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具體的規(guī)定對社會穩(wěn)定的風險作出具體的評估。然后是確保正式作出的征收房屋補償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具體費用必須充足并保證已支付到當事人手里,還要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等。然后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征收房屋的具體決定進行公示,并且將房屋所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收回。假如被征收房屋的當事人對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感到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對于作出的征收土地補償以及安置的具體辦法需要上報給縣、市級的國土資源局或者省級的國土資源廳,只有通過他們的審批以后,才能夠將國有土地進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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