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根據中國法律規(guī)定,涉外離婚案件分為普通離婚和特別離婚。
普通離婚案件是指當事人之一是外國人或者國外居民的離婚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普通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協(xié)議選擇。如果無法達成協(xié)議,可以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地選擇,一般是選擇與案件有關的人民法院管轄。
特別離婚案件是指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或國外居民的離婚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別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由有管轄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選擇。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特別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協(xié)議選擇,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有關的因素選擇。
除了普通離婚和特別離婚外,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方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單位的離婚案件。根據《涉外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選擇。
總的來說,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具體情況由相關的人民法院選擇,一般是根據雙方的協(xié)議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法律的目標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離婚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處理。因此,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事,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爭議,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相關的人民法院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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