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期間,通常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拿走東西的。這是因為在合同糾紛期間,雙方仍然保持著合同關系,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依然存在。如果一方在糾紛期間擅自拿走東西,可能會被視為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會對糾紛解決帶來更多的困難。
對于無法確定物權歸屬的情況,一方擅自拿走東西可能會給對方帶來經濟損失,也會加重雙方之間的矛盾。因此,在合同糾紛期間,雙方應當盡量保持物品的原狀,不得擅自拿走。
當然,如果在合同當中明確約定了某些物品的歸屬和處理方式,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比如,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糾紛期間,某一方可以暫時保管物品,但必須將其歸還給另一方或按約定進行處理。這樣的情況下,當然是可以拿走東西的,但是必須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總的來說,在合同糾紛期間,雙方應當保持冷靜、理性,根據合同的約定,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擅自拿走東西往往會給糾紛的解決帶來更多的麻煩和爭議,可能會加重糾紛雙方之間的矛盾。如果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糾紛,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或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糾紛,以確保自身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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