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的糾紛砸店屬于犯罪行為,涉嫌犯下多項刑事罪行,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以及妨害公務罪等。
首先,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較大經(jīng)濟損失的行為。砸店行為顯然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典型情形,因此構成該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的規(guī)定,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行為價值在自然人損失5000元以上或者5000元以下并嚴重影響生產(chǎn)、工作的,均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股東之間的糾紛導致砸店行為,就涉嫌違法行為。
其次,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制造事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砸店行為破壞了公共秩序,造成了社會不安定,因此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擾亂公共場所、交通工具秩序,以及在公共場所實施破壞行為等,情節(jié)惡劣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砸店行為涉嫌違反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guī)定。
最后,妨害公務罪是指對公務員履行職務造成妨害、干擾或阻礙的行為。如果在股東之間的糾紛中,股東砸店行為觸犯了公務員的職權,妨礙了公務員履行職責,也應追究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
總之,股東之間的糾紛砸店行為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以及妨害公務罪等多項刑事罪行,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對砸店者會構成刑事責任,并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在解決股東之間的糾紛時,應該采取和平、合法的方式來解決,避免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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