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法律,刑事案件可以跨市傳喚。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刑事案件的機關可以向需要傳喚的人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傳喚令,由公安機關根據(jù)傳喚令的要求進行傳喚。這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所在的地方與案件辦理機關所在的城市不在同一個地方,案件辦理機關可以向對方地方的公安機關提交傳喚令,要求其協(xié)助進行傳喚工作。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跨市傳喚需要經(jīng)過相關程序的正式申請和調查機關的批準。案件辦理機關在向對方地方的公安機關提交傳喚令之前,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和理由,解釋為什么需要跨市傳喚,并說明傳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對方地方的公安機關會根據(jù)案件辦理機關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協(xié)助辦理傳喚工作。
在實際操作中,跨市傳喚可能會面臨一定的困難和挑戰(zhàn)。不同地方的公安機關之間可能存在一些行政和事務上的聯(lián)系和合作問題,會涉及到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協(xié)調和安排。此外,涉案人員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或方式逃避傳喚,增加了辦案的復雜度。
盡管跨市傳喚可能會面臨一些實際的問題和困難,但在法律上是允許的。這是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順利辦理和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只有通過跨市傳喚的方式,才能夠確保案件辦理機關獲取必要的證據(jù)和信息,為案件的審判和判決提供充分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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