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guī)定,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丝梢哉埪蓭熖峁┺q護和法律援助。因此,公安機關在取保候?qū)忂^程中通常會通知律師,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法律援助權。
在實際操作中,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送ǔ?梢栽谝?guī)定時間內(nèi)與律師進行會見,律師可以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并為嫌疑人提供辯護。律師對于嫌疑人的權益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需要了解的是,律師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參與到取保候?qū)彽倪^程中。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guī)定,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確保案件偵查效果和保護證據(jù),公安機關可以在未通知律師的情況下采取取保候?qū)彺胧T谶@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nèi)通知律師,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進行會見。
總結來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艘话銜煌ㄖ蓭煟谝话闱闆r下可以與律師進行會見,并享受辯護權和法律援助權。只有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偵查效果和證據(jù)的完整性,公安機關才可能在未通知律師的情況下采取取保候?qū)彺胧?,但公安機關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通知律師,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與律師會見的權利。這樣的安排旨在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并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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