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婚姻法中,離婚民事調解是一種主張終止婚姻關系的非訴訟解決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可以提出離婚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調解。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員將努力促使雙方夫妻達成協(xié)議,以解決婚姻沖突,并幫助雙方夫妻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然而,如果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或者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進行調解,而會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問題。這意味著,如果調解失敗,離婚民事調解可以轉為訴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審理,并依法作出相關判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意見、證據(jù)以及法律規(guī)定,最終做出裁決。
總之,離婚民事調解是一種嘗試解決婚姻關系破裂的和解方式,但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離婚民事調解和訴訟相輔相成,旨在為當事人提供多種解決婚姻問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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