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合同糾紛發(fā)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具體的起訴程序如下:
1. 準備材料:當事人應該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合同、支付憑證、施工記錄、專業(yè)鑒定報告等,以及起訴狀和其他法律文書。
2. 起訴狀的提交:當事人將起訴狀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提交給當地法院,通常是地事或基層法院,具體以行政區(qū)劃為準。
3. 立案受理: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進行立案受理,并向當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通知雙方到庭參加庭前調解。
4. 調解:庭前調解是法院推行的一項解紛機制,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協議解決爭議。調解不成功或拒絕調解的情況下,將進行庭前準備工作。
5. 庭前準備:法院會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材料,并進行證據的鑒定和辯論,以便為審理提供依據。
6. 開庭審理:根據法院的安排和調整,法院會安排開庭審理時間,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參加。
7. 審理判決:法院通過法官主持庭審,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最終做出審判決定。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可能判決一方返還款項、承擔損失等。
8. 離開庭安排:如果一方不服判決結果,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起訴建工程合同糾紛時,最好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就向律師咨詢,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案件可能的賠償范圍,從而在起訴過程中獲得更好的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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