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糾紛是否需要仲裁,取決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糾紛經(jīng)仲裁解決或者提交人民法院審理。根據(jù)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需經(jīng)仲裁解決糾紛,則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仲裁程序。然而,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合同糾紛可以直接提交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仲裁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具有簡便、有效、快速等特點,被廣泛應用于解決合同糾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而不進行仲裁。因此,是否需要通過仲裁解決民事合同糾紛,主要看合同中的約定和當事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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