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務合同糾紛時,任何一方都不得進行暴力行為,包括鎖門等違法行為。勞務合同糾紛應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調(diào)解申請或者提起勞動訴訟等方式來解決。如果一方進行非法的門鎖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并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因此,當發(fā)生勞務合同糾紛時,雙方應積極尋求合法的解決途徑,以維護自身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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