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是合同中被當事人約定的一項重要條款,目的是規(guī)定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當由哪個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負責審理和解決爭議的問題。合同糾紛約定管轄的注明應當包含以下要素。
首先,應將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的名稱明確地寫入合同。例如,可以注明“凡因本合同產(chǎn)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提交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或“凡因本合同產(chǎn)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次,應明確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的地域范圍。合同糾紛管轄通常包括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兩種方式。地域管轄是指按地域劃分,僅限于合同履行地或某一方的住所地的法院審理;專屬管轄是指由當事人約定某個具體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具有獨立審理糾紛的權利。因此,在合同中應注明如“地域管轄:某某市人民法院”或“專屬管轄:某某仲裁委員會”。
再次,應細致地描述與糾紛有關的爭議事項。這一條款可以明確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啟動糾紛解決程序,并對爭議的范圍、性質(zhì)等進行詳細描述。例如,可以注明“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項、違約事件、合同解釋等,均應提交某某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最后,應注明當事人對于該管轄條款的無條件同意和不可撤銷性。例如,在該條款的最后可以加入“當事人一旦同意該管轄條款,即視為對該條款的完全理解和接受,不得撤銷或違約”。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約定管轄的注明需要明確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的名稱和地域范圍,描述與糾紛有關的爭議事項,并強調(diào)當事人對該條款的無條件同意和不可撤銷性。通過明確的合同約定,可以為當事人在合同糾紛解決中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從而避免爭議的發(fā)生,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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