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通常是那些犯有輕罪,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需要限制行動自由的嫌疑人。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我國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尚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或者保證,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機關偵查的,檢察機關起訴和審判機關審判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釋決定權屬于公檢法。
在審判前獲得保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
擔保有兩種類型,即人保和財物擔保。
取保候審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性規(guī)定。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在審判前獲得保釋的條件是什么?
新的《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審判前取得保證:
(一)可以判處監(jiān)視、拘役或者獨立執(zhí)行附加刑;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的,取得候審保證金對社會沒有危害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婦女,在審判前被保釋的,不存在社會風險;
(4)羈留期屆滿時,如有關事宜仍未解決,而在審訊前有需要獲得保證書,則可將該人送交審裁處。
三、誰有權在審判前申請保釋?
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拘留,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無無需申請,在審判前直接決定是否獲得保釋。
檢察機關和法律機關沒有發(fā)現(xiàn)上述情況,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者及其家屬有權向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反映上述情況,申請取保候審
(1)被羈留者不得—因突發(fā)性腦血栓形成自理,辦案機關通知家屬申請釋放擔保人。“被拘留者超過法定拘留期限的,處理機關發(fā)現(xiàn),在審判前立即處理保釋事宜。
79年《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guī)定,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在審判前申請保釋,被拘留者及其親屬有權在審判期間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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