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起訴的時效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而定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時效是二年。也就是說,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起,兩年內的有效起訴期限是可以提起合同糾紛訴訟的。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起訴時效不同。例如,對于建筑工程、藥品、食品等有特定保質期的合同,起訴時效可以根據(jù)保質期的到期時間來計算。此外,對于延伸保修期、延伸賠償期等情況下的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可以根據(jù)具體約定來計算。
如果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未提起訴訟,那么合同糾紛的權利主張將會受到時效的限制,即被侵權方將失去向法院追究責任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的合同糾紛可能會有更為具體的民事訴訟時效規(guī)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需要仔細研究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以確定自己的合同糾紛是否還在有效的起訴時效期內。
總而言之,合同糾紛起訴的時效一般為兩年,但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當事人需要根據(jù)具體的合同內容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來計算起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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